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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第十八届少儿民族乐器独奏比赛
2015-03-22 22:15:47发布者:浏览:
 
摘要:一、主办单位: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二、宗旨:鼓励和激发广大少年儿童学习民族乐器的热情;提升我国少年儿童的艺术素养;展示和丰富少年儿童
一、主办单位: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

二、宗    旨:鼓励和激发广大少年儿童学习民族乐器的热情;提升我国少年儿童的艺术素养;展示和丰富少年儿童在民族乐器考级中的成果;满足广大师生、家长希望多给少年民族乐器学习者创造锻炼机会的愿望。 

三、比赛项目:胡琴、古筝。

四、参赛资格:凡家住北京的少年儿童,学习过以上民族乐器,并有一定的演奏水平,都可以自愿报名参赛。同时也欢迎外阜在京少年儿童自愿报名参赛。(本比赛谢绝专业音乐院校的学生和文艺团体的演奏员参赛。)

五、比赛组别:每个专业都按以下组别分组比赛。

        幼 儿 组:2010年1月1日——2011年12月31日出生

        儿童一组:2008年1月1日——2009年12月31日出生

        儿童二组:2006年1月1日——2007年12月31日出生

        儿童三组:2004年1月1日——2005年12月31日出生

        少年一组:2002年1月1日——2003年12月31日出生

        少年二组:2000年1月1日——2001年12月31日出生

        少年三组:1998年1月1日——1999年12月31日出生

        少年四组:1996年1月1日——1997年12月31日出生

六、参赛曲目:参赛选手可自选一首最能代表其演奏水平的曲目参赛。幼儿组每位参赛选手的演奏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;儿童组每位参赛选手的演奏时间不得超过6分钟;少年组每位参赛选手的演奏时间不得超过8分钟。(学会现有本次比赛各专业的《考级曲集》及VCD示范演奏光盘,可供参赛选手选购、参考。)

七、奖项设置:本赛事各组分别设金奖若干名、银奖若干名、铜奖若干名、演奏奖若干名。各种奖项的具体数量根据参赛选手的实际情况而定。

另,组委会还将给荣获金、银奖选手的指导教师颁发“优秀指导教师奖”。

八、奖品:金奖、银奖、铜奖、演奏奖的奖品,均是获奖证书一本、奖牌一面。优秀指导教师奖的奖品是证书一本。

九、评奖办法:参赛选手一次性现场演奏,由专家评委现场打分,根据选手所获分数的高低顺序,依次排奖。

十、报名时间:2015年3月9日 — 4月9日(周六办公、周日休息)。

十一、报名地点: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8号金晖嘉园9号楼106室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办公室 邮政编码:100082 (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立交桥东北角,北二环路最西头辅路北侧。)

十二、报名手续:(1)填写报名表;(2)交一寸免冠照片两张、参赛选手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;(3)每人报名费30元;幼儿组每人交赛务费230元;儿童组每人交赛务费250元;少年组每人交赛务费270元;(4)领取准赛证。

十三、比赛时间:2015年4月19日(星期日)。参赛选手的具体参赛时间和赛场安排,请于2015年4月15日之后到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网站查询或致电咨询。

十四、比赛地点: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裕民东里甲1号朝阳区社区青少年教育培训中心。

            乘车路线21、380、409、694、82、地铁八号线安华桥B口向北

十五、公布比赛结果时间:2015年5月6日。

十六、领奖时间和地点:2015年5月10日——17日到学会办公室领奖。(证书保留三个月)

十七、注意事项:(1)所有选手一旦报名参赛,即表明自己承认本章程。因此都必须遵从本章程的各项规定。(2)填写报名表时,一定要注意字迹清楚,正楷填写,准确无误。(3)请各位参赛选手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准赛证。参加比赛时凭本人的准赛证入场参赛。无本人准赛证者,不能参加比赛。选手在赛场参加比赛时,着装要整洁。(4)参赛选手必须要有家长陪同。请参赛选手和选手家长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身的人身安全。组委会只保障参赛选手在赛场内比赛时的人身安全。参赛选手在赛场外的人身安全,完全由参赛选手本人和陪同家长负责。(5)参赛选手和陪同家长所乘车辆、携带的钱物,请妥善保管,如有丢失或损坏,责任自负。(6)组委会拥有本赛事音像制品的广播、电视播放权及音像制品表演范围内的使用、出版和发行权。获奖选手有义务参加组委会组织安排的公益性演出活动。(7)所有参赛选手和家长,都必须遵守比赛规则和赛场纪律,服从组委会的工作调度和评委会的评审结果。(8)除古筝专业外,其他专业参赛选手一律使用自备乐器参赛。(9)参赛选手在参加比赛时,提倡不用伴奏。如果确实需要伴奏,则最多可用一件民族乐器现场伴奏。伴奏人员自行聘请,伴奏乐器自行携带。禁止用伴奏带参加比赛。(10)请到学会办公室索取报名表或网上下载报名表。(11)凡因选手本人原因,报名后未到赛场参加比赛者,一律不退报名费和赛务费。  


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,归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所有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 

 北京第十八届少儿民族乐器独奏比赛组委会

   2015年3月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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